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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行业新闻】财政部税政司司长解读开征环保税
浏览: 发布日期:2018-05-27

人民网北京12月25日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今日闭幕,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,有关方面负责人就本次会议表决通过的《中医药法》、《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》、《环境保护税法》等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。

会议中,有记者针对《环境保护税法》提问:排污费征收制度已实施多年,为什么要实行“费改税”?

对此,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表示,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,是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,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。一是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、地方政府干预等问题。二是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,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。三是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、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。四是有利于规范政府分配秩序,优化财政收入结构,强化预算约束。

王建凡介绍,1979年颁布的《环境保护法(试行)》确立了排污收费制度,至今已实行30多年。针对影响环境的重点污染源情况,我国选择对大气、水、固体、噪声等四类污染物征收排污费。2014年根据污染治理新情况、新要求,国家进一步调整了排污费征收标准,在原有标准基础上,总体向上调整一倍,并允许污染重点防治区和经济发达地区适当上调征收标准。2015年征收额为173亿元。通过收费这一经济手段促使企业加强环境治理、减少污染物排放,对我国防治环境污染、保护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。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,如执法刚性不足、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,影响了该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。针对这种情况,有必要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,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制度建设。

针对开征环保税对企业负担有什么影响这一问题,王建凡回应称:“这次环境保护税法的制定,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实现收费与征税制度的平稳转换,根据现行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,将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作为环保税的税额下限。还要给地方一些授权的规定,根据环境治理的需要,在授权范围之内确定具体的税额。总体来说,这个制度是一个平转。我们也是考虑当前的经济环境之下,企业的负担能力问题。环境保护税和其他的税收还有一些不一样的,企业履行环保责任,减少污染物排放了,就可以少缴税,从这个意义上讲,这个负担的平转从这个角度考虑是适当的。”